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设立专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规划编制要求,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