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组织规划、文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