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和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不予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报告派出机关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