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地区行政公署、伊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合作区的发展和繁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