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地区行政公署、伊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合作区的发展和繁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