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项目:(一)出口加工业;(二)高新技术产业;(三)产品能替代进口的;(四)能源、交通和第三产业;(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和当地资源急需开发的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