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项目:

(一)出口加工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的;

(四)能源、交通和第三产业;

(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和当地资源急需开发的项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