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和改革、监察、公安、环保、工商、煤炭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土资源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