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