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