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饮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