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