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