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