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