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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