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