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