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并按照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对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