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结合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和实地了解掌握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