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结合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和实地了解掌握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