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于每年的十二月前提出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建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年度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计划,征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