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划实施期内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