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已修改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是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的基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科协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在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科协组织,发挥网络作用,促进所属学会、基层组织的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