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损毁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