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损毁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