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原天然林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