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治疗,做好诊疗记录,出具诊断证明。受害人医疗费用由施暴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