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应当告知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期间,施暴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