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应当告知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期间,施暴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