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