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不正当行为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伪造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成绩、注销继续教育证书、追偿继续教育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