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