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三)必要的经费;(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