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必要的经费;

(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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