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州、市(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