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