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通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