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防洪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水文测报、防汛指挥系统、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修复;(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四)储备防汛物资;(五)防汛指挥机构工作经费;(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防洪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