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公民水患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