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流、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洪指挥调度能力建设,做好防汛抗洪、水毁工程修复和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