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汛第十九条有效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洪法律、法规;(二)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组织编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四)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宣传、防汛检查等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五)组织重大防汛调度和防洪抢险;(六)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