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汛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汛期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特殊情况下,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