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之间以及与生活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六)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