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