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