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下列区域内,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