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下列区域内,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
(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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