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