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之间,以及与生活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