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

公安、海关、工商、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