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经考古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表尚未公开的文物考古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