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意见书;发现文物的,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因进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所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