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