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