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Chapter 2 会议的举行Article 17Amended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