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对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或者注销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