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区外科技人员在自治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民营科技企业聘请拥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